(八)加大企业改制等方面的政策支持力度,优化投资环境。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由当地市、县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属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不能自行补充耕地和实现占补平衡时,可按低限缴纳耕地开垦费;属于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农业开发项目,经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缴纳耕地开垦费。凡属省外投资者来我省投资工业或兴办企业及参与我省企业改制的,土地出让金一次付清有困难的,经当地市、县政府核准,可分期缴纳。
(九)允许国有土地实行租赁。除房地产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都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租赁也可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拟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废弃地开发建设。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利用未利用土地和废弃地进行建设的,由省辖市政府批准,并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十一)实行土地指标有偿流动。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为了充分发挥现有资源的作用,允许基本农田保护指标、耕地开垦指标、建设用地置换折抵指标等,在省辖市范围内进行易地有偿流动。在省辖市范围内流动有困难的,可通过省国土资源厅在全省范围内有偿流动。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另行制定。
三、实行分级负责制,进一步提高用地审批效率
(十二)改进建设用地审批管理。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之外的单独选址项目和需要报经国务院审批的建设用地,仍由省政府审批、转报外,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省级审批权限之内的用地,由省政府委托省国土资源厅代行审批。
(十三)实行建设用地报批分级负责,提高办事效率。属于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匹配和报批,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办理,实行特事特办,优先保证。属于省定26个重点县(市)、123个重点镇的农用地转用计划,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单列下达。属于省辖市的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计划由省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辖区范围内调剂解决。对以郑州市为中心的中原城市群及省内区域性中心城市的用地给予倾斜,重点保证。
(十四)进一步简化用地审批程序,精简报批材料。对重点建设项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提前介入,尽快完成用地手续的报批。对那些工期较紧的重点工程项目,在依法报批的同时,允许先做前期准备工作,保证整个工程的正常进行。省政府委托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的用地报件,不再要求市、县政府逐级报送请示性文件,改为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呈报,主管市、县长签字并加盖政府印章的形式,简化报批程序。
(十五)压缩各类建设项目用地的地质灾害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范围。除了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必须评估的建设项目之外,只在已圈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和有矿床的地区进行评估,其他区域不再评估。评估范围由省国土资源厅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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