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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停止执行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解20%的规定。1999年1月1日前原《土地管理法》实施期间,由省财政厅、原省土地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收入财务管理的暂行规定》(豫财综字[1997]6号)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上解省财政20%”的规定,不再执行。
  (三)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耕地开垦成本的前提下,根据我省山区、平原、丘陵等不同地类的开垦成本和被占用耕地的等级,进一步合理确定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具体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拟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进一步改进用地管理办法
  (四)改进耕地开垦管理方式。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凡占用耕地的,必须开垦相同数量和相当质量的耕地,即占多少补多少,实行占一补一,实现占补平衡。为了确保这一目标的实现,鼓励各省辖市或用地单位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先行开垦耕地,实行先补后占,经验收合格的,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若确实不能做到先补后占的,属于单独选址的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按标准征收耕地开垦费(纳入省级财政),负责组织开垦耕地和验收;其余项目由所在省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标准征收耕地开垦费(纳入市级财政),负责组织开垦耕地和验收,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
  (五)实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用好用活集体建设用地,减少占用耕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允许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以转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等形式进行有序流转。具体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拟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进一步改进土地规划管理。新一轮土地利用规划修编要从我省经济发展的长远目标出发,进行科学调整,留足发展空间。同时,简化规划局部调整的报批程序。凡属省批准权限内的市、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只作局部调整的,在规划期内建设占用耕地总量不增加、城镇用地规模不扩大、耕地保有量不减少和基本农田面积保持稳定的前提下,由省辖市政府审批,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同时,要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本着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原则,适时调整规划,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和农用地转用由省辖市政府审批,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七)实行“空心村”整治,充分利用土地资源。鼓励各地有计划地实行“空心村”整治,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减少耕地占用。对腾出的农村宅基地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复垦成耕地的,经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可等量置换建设用地指标。各地在开展“空心村”整治的同时,还可采取开垦耕地增加建设用地的办法,以保证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各地自筹资金通过农用地整理等新增加的耕地面积,经省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可按60%的比例,折抵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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