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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
 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豫政办[2003]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土地是民生之本。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是加快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的重要举措,事关全省经济发展的大局。在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过程中,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省委七届五次全会精神,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的关系,依法完善和规范土地管理,确保我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八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党的十六大以来,省委、省政府相继作出了加快推进我省经济发展的一系列重大决定,并就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最近,国务院就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建设用地审批管理进行了全面部署,这是中央为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在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过程中,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的关系,始终把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与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做到既能满足各项建设的用地需要,又能保护好土地资源,确保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按照上述总体要求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现就进一步深化我省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进用地费用征收管理制度
  (一)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办法。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收费项目,按规定30%上缴中央财政,70%留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耕地开发。为调动各级征收的’积极性,现将70%部分改由省辖市政府征收,并安排耕地开发,保障辖区内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等部门负责监督。自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各地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以及1999年以来各地欠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除30%部分仍按原规定上缴中央财政外,其余70%部分由各省辖市政府负责征收并安排耕地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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