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宣布失效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
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若干意见
(豫政[2003]27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去年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认真落实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做好再就业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
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期满已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未实现再就业和未进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2.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包括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和享受失业保险金期满未实现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5.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
二、国家财政部等部门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33号和财社[2002]107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服务型企业、商贸企业,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由现行3年以上调整为1年以上(含1年),享受政策优惠的期限与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致。
三、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仍按原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服务型和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按国家财政部等部门财税[2002]208号、财税[2003]133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每安置一名下岗失业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自2003年1月1日起,每年可享受2000元企业所得税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具体办法由省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