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民生活热水价格管理办法
(津价商[2003]454号)
第一条 为规范居民生活热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天津市居民生活热水价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居民生活热水价格是指城镇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经一定的加热方式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居民使用的商品水价格。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居民生活热水价格的行为。
第四条 居民生活热水价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 凡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其居民住宅热水价格的制定或调整,由供水企业与业主会或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并将执行的价格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凡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其居民住宅热水价格的制定或调整,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供水企业可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具体的居民生活热水价格。
第六条 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居民生活热水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以及兼顾经营者和居民的承受能力的原则。
第七条 居民生活热水价格由供水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一)供水成本含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原水费(含水资源费)、燃料动力费、原材料费、折旧费、修理费、工资及福利费,以及其它应计入水成本的直接费用。
(二)费用是指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三)税金是指供水企业应交纳的税金。
(四)利润按成本利润率核定,成本利润率不超过3%。
第八条 居民生活热水价格中的供水成本及费用应依据供水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合理发生的,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成本(费用)数据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