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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宁省军区司令部转发省人防办关于辽宁省民防防灾救援建设暂行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辽宁省军区司令部转发省人防办
 关于辽宁省民防防灾救援建设暂行标准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3]66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军分区,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省军区同意,现将省人防办制定的《辽宁省民防防灾救援建设暂行标准》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国人民解放军辽宁省军区司令部
                    二00三年八月十六日

           辽宁省民防防灾救援建设暂行标准

  一、民防体制和机构建设
  建立并启动“政府和军事机关统一领导,民防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对重大灾害事故实行综合预防和联合救援,战时防空抗毁与平时防灾救援一体化”的民防体制,符合“平战结合、军政结合、分级管理、社会参与、联合救援、资源共享”的原则。
  (一)成立市民防指挥部,市长任总指挥,主管副市长、军分区司令员或副司令员任副总指挥。确定民防指挥部代表政府和军分区组织指挥战时防空袭斗争和平时重大应急救援联合行动的基本职能。指挥部有权调动社会各种救援力量。
  (二)市政府和军分区确定由市民防部门负责民防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在防灾救援工作中的“综合协调、系统保障、特种救援”等基本职能,明确各部门的有关职责;各部门任务明确,分工合理,关系顺畅。
  (三)市民防指挥部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部署任务、检查工作、协调部门关系、组织演练演习等各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工作。
  (四)市民防办通过组织市民防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络员活动、宣传贯彻民防规章、构建民防信息网络、组织制定修订防空防灾救援预案、构建社会应急救援力量体系、训练救援队伍、组织防空防灾演练演习等形式,有效地履行综合协调职能。
  二、民防规章,制度建设
  (一)市政府出台民防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明确民防工作的体制、任务、方针、政策、救援队伍的组织、救援行动的实施、综合保障措施和奖惩办法等方面的规定。民防规定宣传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有保障、有成果。
  (二)市民防指挥部制定例会制度、一般灾情通报和会商制度、联络员工作制度、防灾信息资源开发管理制度、应急救援预案建设管理制度、联合执法检查制度、防灾减灾发布制度;市民防办公室制定防灾救援例会、应急值班、接警处警、公示、考勤、培训、装备器材保管、财务管理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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