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坚决取缔寄生性非法厂点,铲除涉油犯罪销赃渠道。要采取明查暗访、蹲坑堵卡等形式,对本地区小炼油厂、土炼油厂、小加油站、废旧金属收购站进行彻底排查,摸清底数,登记造册,凡存在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查处;对国家保留的地方小炼油厂,污染物排放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一律予以关闭;对靠侵占、盗窃、哄抢石油企业油、气、水、电资源生存的寄生性非法厂点,要没收贩运工具和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拆除和取缔危及输油气管道安全的非法建筑物、种植物和破坏活动。对危及输油气管道安全的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坚决取缔非法建筑物、非法种植物和在管道周围挖沙取土活动;清理危及油气田和输油气管道安全的出租房屋、闲置房屋,取缔出租活动。
(五)加强石油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石油企业要以专项整治行动为契机,深入开展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大检查,堵漏洞、治乱点、除隐患;要加强职工教育,加强保卫机构建设,完善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石油企业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提高企业安全保卫工作能力。
(六)建立维护石油企业治安稳定的长效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与石油企业加强联系,支持各企业创建安全文明油区活动,建立治安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落实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建立区域联动防范和打击机制,共同营造石油企业治安环境。
(七)大力营造专项整治舆论氛围。各级政府要采取发布整治通告、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举报电话、曝光重大案件等形式,广泛动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专项整治工作。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对专项整治工作要广泛宣传,集中报道。
六、职责分工
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和打击各类涉油案件;加强油区治安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盗运油品行为;指导和配合有关部门整顿油田和管道沿线治安秩序,检查、监督和指导石油企业安全保卫工作。
经贸部门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工商等部门负责清理取缔非法小炼油厂、土炼油厂、化油点、小加油站、油品零售网点等寄生性厂点,整顿和规范原油加工和油品销售秩序,加强对石油企业原油及成品油营销的监管。
监察部门要主动与检察机关联系,加强对有关执法执纪行为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无证、侵权等违法勘查开采油气资源行为,取缔非法采油井点。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石油企业国有资产安全监管工作,把有关安全保卫工作成效作为衡量石油企业领导班子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