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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的市政府,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确定市一级执法或市、区两级执法,科学合理设立集中处罚权机关。不得将集中处罚权机关作为政府一个部门的内设机构或下属机构,也不得将某个部门的上级主管业务部门确定为集中处罚权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
  集中处罚权机关履行原由几个部门行使的职权,权力大、责任重,必须加强队伍建设,加强监督管理。要加强集中处罚机关领导班子建设,根据执法任务的需要和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派组织领导能力强、政治业务素质好的同志,组成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执法人员要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要强化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集中处罚权机关要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检查监督机制和纪律约束制度,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的司法监督和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要加强作风建设,切实改进执法作风,确保严格执法、秉公执法和文明执法。
  公安机关要依法支持和保障集中处罚权机关的执法工作,及时查处暴力抗法和妨碍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八、总结经验,不断完善集中处罚权制度
  已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的市政府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结合实际,加强对集中处罚权制度的理论研究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积极研究和探索在其他领域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不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加强制度建设,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调整和细化职能权限,规范执法行为,完善集中处罚权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配合协调机制。要明确集中处罚权机关上下级之间的职能和责任,探索合理分工、协调运作的新机制,解决目前行政执法中同一事件多层执法和重复管理问题。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实现与相关部门之间行政管理信息的互通与共享,促进行政执法手段的现代化。
  省政府法制办要根据国务院《决定》和我省实际情况,研究拟定集中处罚权的规章,经省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进一步保障和推进我省集中处罚权工作。省编委办公室要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在不断推进试点工作和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研究拟定在全省范围内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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