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申报程序
尚未批准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的市政府,要深入研究本地区特定领域行政执法中的情况和问题,认真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申报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
申报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的市政府要依法提出集中处罚权的工作方案。集中处罚权工作方案必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以市政府名义申报。报送工作方案,应同时提交市政府请示、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政府制定关于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草案)等相关文件。
申报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实行集中处罚权的领域应为存在职责交叉、重复或相近的多个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或因执法力量分散而影响执法效率的行政管理领域。
(二)集中处罚权机关为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行政执法人员为国家公务员或比照公务员管理。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应符合集中处罚权工作的需要。
(四)行政处罚权集中后,行政机关的总数不得增加,原行政管理部门及行政执法队伍职能调整、机构撤并和人员精简应符合国务院《决定》、中办发[2000]30号文件和国办发[2002]56号文件的要求。
六、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审批程序
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编委办、省财政厅对市政府报送的集中处罚权工作方案,依照
《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决定》、国办发[2002]56号文件及本决定的规定,严格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报省政府批准。对借机增设机构,增加行政编制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规定情形的,不予批准。
已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的市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领域和范围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需要在依法批准的领域和范围之外集中处罚权的,已具备成熟条件的,依照本决定规定的程序申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依法批准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的市政府,对所属的县(含县级市)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要按照本决定的规定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条件、标准和申报程序,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对城区人口较多、地域较大的县,市政府要按照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查把关,确已具备成熟条件的,按本决定规定的程序申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七、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