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把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
集中处罚权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途径之一,最终目的是要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行政执法体制,因此必须把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同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要精简机构,精简人员,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
开展集中处罚权的市政府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在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范围内明确集中处罚权机关的职能权限,划分上下级之间以及同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防止政出多门、职权交叉、多头执法和执法扰民。
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要结合实施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制度、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政府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集中处罚权机关)要建立和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使权力和责任紧密结合。要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罚没收入必须全部上缴国库,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实现权力和利益彻底脱钩。
四、集中处罚权的范围
实行集中处罚权的领域,应是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等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的领域。目前主要是城市管理领域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的范围。
各市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决定》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积极推进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同时要积极探索在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处罚和执法扰民问题比较突出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如文化市场管理、资源环境管理、农业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等领域)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经依法批准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的市政府,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范围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经市政府审查,已具备成熟条件,需要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或经依法批准集中处罚权的范围以外集中处罚权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申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对各市政府依法开展的集中处罚权工作,省政府及各市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都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和国务院《决定》的要求,切实予以支持,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扰、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