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
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辽政发[2003]32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自1997年以来,我省先后有大连、沈阳、营口、抚顺、本溪5个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下简称集中处罚权)试点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对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国务院在总结全国开展集中处罚权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做出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以下简称《决定》),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推进集中处罚权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对做好集中处罚权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各级领导要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集中处罚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确立集中处罚权制度的目的,是要解决行政管理体制长期存在的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体制,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试点工作的实践证明,开展集中处罚权工作,是提高行政执法效率水平,降低行政执法成本,建立精干、统一、高效行政执法队伍,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途径。各地区、各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
《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决定》及有关文件,结合实际,认真做好集中处罚权工作。
二、切实加强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
《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决定》、《国务院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的规定,政府法制部门要加强对集中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做好省政府交办的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关的法律事宜,及时研究提出依法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本级政府做好相关工作,保证集中处罚权工作顺利实施。编制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事宜,并拟定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方案,做好综合行政执法体制调整、机构设置、职能分工与界定及人员编制核定工作。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与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要统一起来,做到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组织、统一抓落实。已经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地方,要注意总结经验,条件成熟时,要按照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原则和要求,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准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地方,要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一并考虑,并按照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原则和要求进行安排和部署,已经确定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的地方,不再单独进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法制工作部门要加强协调、充分沟通、紧密配合,共同抓好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统一协调有关机构设置、职能调整、人员编制和法律法规事宜,保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