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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
 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辽政发[2003]3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三年八月十日

        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工作,遏制各类重特大事故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省政府决定,自2003年起,对全省县(市)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考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辽宁省县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为目的。通过目标考核,全面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增强基层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建立完善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提高县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为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大局服务。
  二、目标考核的基本内容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每年进行一次,通过考核产生“安全生产达标县区”,并从中评选出“安全生产先进县区”。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基本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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