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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济南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济南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已于2003年10月31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8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于2004年1月1日施行。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1月28日

            济南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2003年10月31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保证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公正、廉洁履行职务,推进廉政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监察、审计、安监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工作机制,构筑内部预防、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防范体系。
  第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廉洁勤政,依法履行职责,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和监督,自我防范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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