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租赁、转让等费用的收缴情况;
(四)农民合作医疗费的收缴、补贴及其支付情况;
(五)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标准、数额;
(六)五保户供养标准及其落实情况;
(七)村办公经费的开支。
第六条 涉及下列村务的事项应当及时公布:
(一)村兴办的经济、公益事业项目及其筹资投劳、招标投标、承包方案;
(二)水电费的价格、用量和代收代缴情况;
(三)土地征用补偿费用及其分配情况;
(四)救灾救济、社会捐赠款物的数额及其发放情况;
(五)村集体资产的购置、拍卖、承包、租赁、评估及其审计结果。
第七条 对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予以公布。
属于村民小组办理的事项,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方便村民观看的地方,设立固定的村务公开栏,也可以同时通过会议、广播电视以及印发明白卡和入户告知等形式公布村务。
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召开会议、村民议政日、设立意见箱等形式,征求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村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其成员由三至七人组成,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督小组成员。
第十条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监督村务公开制度的执行,其职责是:
(一)审查村务公开各项内容的真实性;
(二)征求和反映村民对村务公开的意见、建议;
(三)对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作出答复或者进行整改;
(四)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汇报村务公开的监督情况。
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威胁或者打击报复。对不履行职责的成员,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有权撤销其资格。
第十一条 村民对村务公开行使下列权利:
(一)对公布的内容、时间、程序等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村民委员会进行解释和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