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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村务公开条例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甘肃省村务公开条例》已于2003年11月28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1月28日

             甘肃省村务公开条例
     (2003年11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保障村民依法对村务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村民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对村务公开是指村民委员会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财务、事务、政务事项,依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形式如实公布,接受村民监督的民主管理制度。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务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村务公开的指导、监督、协调、服务工作。
  农业、财政、教育、卫生、价格、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帮助村民委员会做好村务公开方面的工作,对涉农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依据、项目、标准等事项,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示。
  第四条 涉及下列村务的事项至少一年公布一次:
  (一)村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及其审计结果;
  (二)村民负担的税收及其附加的收缴情况;
  (三)宅基地的审批情况;
  (四)计划生育工作中符合当年生育政策的育龄夫妇名单、奖励优待政策的落实、社会抚养费的收缴情况;
  (五)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的兑付情况;
  (六)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报酬。
  第五条 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涉及下列村财务的项目至少半年逐项逐笔公布一次:
  (一)集体统一经营项目的收入和支出;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下拨的各种专项资金的数额及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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