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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九条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按本办法参保的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用于建立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条 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按本办法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12个月(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在3个月内接续医疗保险关系的除外),从第13个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当月即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中断缴费3个月内再次缴费的,在补齐所欠医疗保险费后,从再次缴费之月的第7个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再次缴费的,在补齐所欠医疗保险费后,从再次缴费之月的第13个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后,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从再次缴费之月起重新计算,再次缴费之月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不再计算。参保人员累计中断缴费3次的,取消其参保资格。
  第十一条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范围为参保人员本人住院以及门诊恶性肿瘤放疗、化疗、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病人的透析治疗,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按本办法参保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的,先按失业保险医疗补助规定支付,若失业保险规定的支付额低于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足其差额部分。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一)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是:
  在一级医院治疗为上年度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5%;
  在二级医院治疗为上年度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8%;
  在三级医院治疗为上年度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11%;
  1年内多次住院治疗的,每次住院均要计算起付标准,但起付标准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逐次降1个百分点。
  (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是:
  参保人员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之月至当年的12月31日(即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第一年)之间的时间不足7个月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500元;参保人员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之月至当年的12月31日,时间达7个月以上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当年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参保人员按本办法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第2年、第3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各为3000元;以后,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增加1000元;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达10周年以上的,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统筹区基本医疗保险人均缴费基数的4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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