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11日 实施日期:2008年10月1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二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3]87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2003年11月10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重庆市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重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实行自愿参加,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包括北部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区域内(以下简称统筹区)的以下人员:
(一)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
(二)自由职业者;
(三)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四)城镇失业人员;
(五)自愿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其他从业人员。
第四条 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