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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投资工业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其配套设施涉及行政性收费全部免收,属差额拨款或自收自支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第八条 鼓励投资企业技术改造,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抵免期为五年。
  第九条 鼓励投资企业技术进步,凡企业研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达10%(含10%)以上的,经批准,允许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

二、投资农业领域

  第十条 投资农林牧渔业(含农产品加工企业),除了国家政策法规允许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外,还可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出让金按评估价优惠60%,免征土地使用税(费)。
  第十一条 利用“五荒”资源或在边远贫困山区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项目,所需集体土地经当地村集体同意,投资者可以采取租赁、承包、合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管部门免收报批规费。
  第十二条 从事农林牧渔业开发的企业(含农产品加工企业),经营期十年以上,自有收入年度起,前十年新增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由当地财政按50%列支扶持。

三、投资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投资经营城镇基础设施项目(道路、桥梁、供水、供气、环卫设施等),除了国家政策法规允许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余均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土地出让金按评估价优惠30%。
  第十四条 投资经营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新增土地使用税(费)地方所得部分由当地财政列支扶持。
  第十五条 投资回收期在10年以上的基础设施项目,在国家规定的减免税收优惠期满后,视项目收益情况,对收益低的项目,在一定时期内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财政按50%列支扶持;所缴纳的营业税可以部分列支扶持。市外客商投资基础设施和非盈利性公益事业项目,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企业所在地方财政按50%列支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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