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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办法》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3]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修改后的《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五日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办法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加快我市发展步伐,对来我市投资兴办实业的外商(含本市以外的国内客商),除执行国家、江西省有关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外,还实行以下优惠办法:

一、投资工业领域

  第一条 投资生产性企业,可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出让金按评估价优惠40%。土地使用税(费)按每年每平方米0.5-1元的标准征收。
  第二条 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依照税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前五年由当地财政全额列支扶持,后五年由当地财政按50%列支扶持。国家规定的所得税减免年限和税率包含在上述优惠政策内。
  第三条 新建的独资项目,在企业投产后,征收的增值税,五年内由企业所在地方财政按12.5%列支扶持。其中,产品出口、高新技术、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按12.5%列支扶持六年。
  新建合资、合作的项目,合作期限十年以上的,征收的增值税,按外商投资比例,二年内由企业所在地方财政按25%列支扶持。其中,产品出口、高新技术、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按25%列支扶持三年。
  第四条 兼并、购买我市国有、集体企业,投入资金改造并吸收原企业职工就业的,企业投产后,其新增的增值税,十年内由地方财政按12.5%列支扶持。同时,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
  第五条 投资企业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地方分成部分,经营期内由企业所在地方财政按50%列支扶持。
  第六条 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可按规定加速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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