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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三、税收优惠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依据税率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前五年由市财政全额列支扶持,后五年按50%列支扶持。国家规定的所得税减免年限和税率包含在上述优惠政策内。
  第七条 企业再投资扩大生产规模的,新增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列支扶持两年。
  第八条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出口产品达到当年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仍按本办法第六条列支扶持。
  第九条 从事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国家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十条 企业依照税率缴纳的增值税,由财政按12.5%列支扶持五年。其中,产品出口、高新技术、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扶持六年。
  第十一条 企业的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地方留成部分,经营期内由财政按50%列支扶持。
  第十二条 内资企业的土地使用税和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均按0.5元/平方米·年征收。

四、配套服务



  开发区管委会竭诚为外商搞好以下服务:
  第十三条 在外商提供必要的申报材料后,为外商办理开业申报、验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图章刊刻及证照年检工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四条 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办理房屋建筑的报批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等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 协助接装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等设施进厂。
  第十六条 协助办理有关产品出货所需的各种许可文件及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优化开发区投资环境,对企业实行挂牌保护,给外商发放“绿卡”,建立检查许可、规范收费等制度。做到“六禁止”,即: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自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禁止向企业收取和摊派不合理费用;禁止利用职权向企业索取好处;禁止在办理公务中设置关卡;禁止以不正当理由无偿占用企业产品和要求企业承担额外任务;禁止随意到开发区企业检查、参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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