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宜春市
本级招商工业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办法》的通知
(宜府发[2003]46号)
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宜春市本级招商工业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宜春市本级招商工业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增加资金投入,实现五年翻番的跨越式发展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以外客商在市本级投资兴办工业项目的,均可实行全程代理服务。
第三条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招商项目全程代理服务工作。在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增设投资服务科,专人专职为客商开展全程代理服务。代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为:
1、负责代理投资项目的立项、企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土地红线图、施工许可证、劳动用工、消防、环保等有关事项的审批、登记、缴费、办证等;
2、负责协调处理投资项目办理乃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
3、负责督查有关部门为投资项目开展优质服务;
4、负责投资项目办理过程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第四条 市直有关行政审批单位的“一把手”,是项目服务的第一责任人,要全力配合做好投资项目的审批或报批等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从事项目代理服务工作,按下列程序受理:
1、由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投资服务科,向客商列出办理相关手续应准备的申报材料和应缴规费明细清单,并告知客商其它有关事项;
2、由客商向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提供申报材料,提出代理申请,并填写授权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全权代理有关事项的《授权委托书》;
3、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按客商授权,向客商开具《项目代理限时办结承诺书》,预收相关规费(办结后多退少补);
4、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按《宜春市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宜府发[2003]36号)的规定,责成大厅有关窗口和有关单位,实行并联审批和收费“一单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