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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五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提交书面报告时,应当同时附送下列文件或者文件的复印件:
  (一)资格预审文件及预审结果;
  (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书面评标报告;
  (三)中标结果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对于不具备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要求时予以拒绝。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时,可以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监理人员和有关行政部门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应当要求中标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标人要求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第五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出现中标无效情形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条件和排序先后,从其余中标候选人或者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第五章 监督

  第五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对全省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下列分工,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执法:
  (一)经济贸易、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监督工业(含内贸)、水利、交通、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进口机电设备采购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四)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监督有关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省重点工程办公室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指导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铁路、民航、邮政、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相关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的职责分工,由本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确定。
  第五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项目涉及的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行政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察,依法依纪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十八条 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发现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招标人发现投标人、受托的中介机构及评标专家存在违法行为的,或者认为其自身在招标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受到非法干涉或者侵犯的,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举报。
  第五十九条 建立招标投标活动信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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