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拒不按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六)除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文件的外,投标人递交两份或者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者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的;
(七)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机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一)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所有投标均未能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在10日内退还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担保,并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出现上述情形的,需要审批的项目,经原审批或者核准部门审批或者核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不需要审批的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进行招标。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1至3个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应当如实记载下列内容:
(一)评标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原则和方法;
(七)评标因素一览表;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名单及经评审的价格或者评分一览表;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名单;
(十)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十一)评标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
(十二)评标结论、建议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根据中标候选人排序先后直接确定中标人。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该时间内不能确定的,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日前确定。
政府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布中标人及中标候选人名单。
第四十八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技术条件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或者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其他的实质性修改。
第四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书面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前款中标通知事宜。
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招标人擅自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者技术方案时,应当征得其书面同意,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五十一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以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为依据,不得要求招标人或者投标人承担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以外的义务,或者修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自知道之日起3日内,向后一个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招标人应当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日内,向后一个中标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