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涂改处无投标人印章并且无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印章的;
(四)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五)以联合体名义投标但未提交有效的共同投标协议的;
(六)投标人名称或者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第三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招标人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成员应当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从专家库内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下列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一)投标的个人、投标单位或者组织的负责人以及参加投标的工作人员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编制投标文件的人员;
(四)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文件进行公正评审的人员;
(五)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因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人员。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三十八条 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地履行评标职责。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以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行业评标专家库的基础上建立全省综合性的评标专家库。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原则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原则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四十一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且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是最低的投标报价的,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二条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根据综合评估法,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四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形式答复,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该投标人的投标作为废标处理:
(一)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
(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求的;
(三)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标底或者评标参考价,且有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又不能提出合理理由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