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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三)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
  (四)对相互间存在关联关系的投标人的投标标段调整安排方案;
  (五)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
  (六)投标担保的方式和金额;
  (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其送达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八)开标地点及开标和评标的时间安排;
  (九)评标标准、原则和方法;
  (十)投标有效期;
  (十一)中标后招标人提供支付担保、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方式和金额;
  (十二)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三)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投标保证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特定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体现相应的要求。
  发售招标文件时,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文本告知行政监督部门。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者以特定的生产供应者及其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为依据编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也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质要求,以及规定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可以对发售的招标文件收取费用,其收费标准应当以项目的规模大小、招标文件的知识含量及其印制等实际发生成本为依据。国家和省规定了收费标准的,招标人应当遵守规定。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确需对已经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或者补正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至少15日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前款澄清、修改或者补正的内容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撤回招标文件或者因特殊原因取消招标项目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截止日期之前,在原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上,发布撤回或者取消公告,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退回其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潜在投标人提交了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予以返还;投标人既提交了投标保证金又提交了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应当返还投标保证金、退回投标文件,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要求收回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当退回。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留有合理的时间,其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公告中规定的获取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遵守有关保密的规定,不得泄露投标人的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或者评标参考价的,标底或者评标参考价应当保密;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审查标底或者评标参考价。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和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要求的,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投标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编制投标文件,但同一个项目受托人只能接受一个投标人的委托。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履行义务,严格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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