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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省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公开招标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批准;省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决定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十三条 需要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由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的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决定不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 招标项目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时,招标人应当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项目拟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等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项目审批后,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情况通报行政监察部门。
  完全由企业自主决策立项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需报批的建设项目,企业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企业章程和项目的特性,自主选择招标方式,但必须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审批部门应当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批准决定;经认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邀请招标方式未被批准的,招标人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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