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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2003修订)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修正案》(发布日期: 2005年6月6日 实施日期: 2005年6月6日)修正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经2003年8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告。本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10月8日

            南昌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1994年7月26日南昌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94年8月15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5月30日南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修正案修正 2003年8月29日南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3年9月26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四章 城市桥涵管理
  第五章 城市排水设施管理
  第六章 城市照明设施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保障市政工程设施完好,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市城市规划区内市政工程设施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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