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2003)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0号)


  《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已于2003年9月26日由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2003年11月28日经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二00三年十二月六日

           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2003年9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风景名胜资源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风景名胜资源系指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的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环境的风土人情等。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保护、管理、开发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应遵循严格保护、统一管理、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园林风景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风景名胜资源调查和评价;
  (二)审查申报风景名胜区;
  (三)组织编制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规划;
  (四)负责贯彻实施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
  (五)监督和检查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建设、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风景名胜资源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风景名胜资源。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