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
厦门市教育督导条例》已于2003年9月26日由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于2003年11月28日经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
二00三年十二月六日
厦门市教育督导条例
(2003年9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8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推动素质教育的实施,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教育督导是指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对所管辖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教育督导工作,建立、健全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权,其业务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市、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划拨教育督导专项经费,用于督导工作。
第四条 教育督导范围是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
第五条 市教育督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市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督导;
(二)制定教育督导评估方案和标准,组织全市教育督导评估活动;
(三)对区教育行政部门的教育管理工作进行督导;
(四)对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教育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督导;
(五)对本辖区内市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单位进行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