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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促进民营企业科技进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 鼓励民营企业投资经营高新技术项目,市科技行政部门将通过科技三项费用安排贴息、投资补贴、提供担保和风险投资支持等形式,予以鼓励。对优秀民营科技企业和具有较好效益前景的高新技术项目,市科技局将推荐到有关协作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给予支持。
  第八条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稳定的科技合作关系,联合兴办各类科研机构,进行产学研联合科技攻关。
  第九条 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兴办孵化器。各类孵化器,经科技行政部门认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新办的民营科技企业,自盈利年度起,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两年内按100%由受益财政予以扶持,其后三年内按50%予以扶持。
  1、新办的民营科技企业,指科技行政部门按《条例》规定,组织认定或2003年以来组织认定并重新复核确认的民营科技企业。
  2、被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按缴纳市级所得税的地方留成部分,市科技局将协助提出扶持申请。
  3、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发给《厦门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证书。民营科技企业的资格每二年复核一次。
  第十一条 民营企业的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费用,以及科技成果引进、转化、生产过程中所形成的技术开发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一次性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不受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对民营企业开发和申请原创性新技术专利,或利用自身优势和创新能力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可申请同级科技专项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 市科技三项费用将集中力量,优先、重点扶持发展一批技术先进、主业突出、行业优势明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竞争力的大中型民营企业和企业集团。
  第十四条 民营企业实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技术创新项目、产学研项目等科技创新项目,按其商品化、产业化不同阶段,可采取贷款贴息、贷款担保和资本金注入等方式申请市科技三项经费资助。
  第十五条 对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凡以科技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开发为主的(“四技收入”占50%以上),自认定之年度起,二年内按实现利润总额的14%给予扶持,其余年度减半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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