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
促进民营企业科技进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厦科政社[2003]2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厦委发[2003]14号文)的精神,我局组织力量,认真研究,制订了《厦门市科技局关于促进民营企业科技进步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三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促进民营企业科技进步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我市民营企业加强技术创新,促进企业科技进步,根据中共厦门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以及市人大关于《
厦门市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条例》,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厦门市市级科技资源在对企业开放时,不分企业所有制类型,实行同等待遇。支持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样通过公平竞争,享受各类财政性科技扶持资金的支持。
第三条 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力度,原则保证市财政科技三项经费科技计划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的40%用于扶持民营科技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积极申报国家和市各类科技项目。
第四条 鼓励建立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技术咨询服务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支持其优先承接市科技行政部门转变的服务职能和有偿委托的有关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鼓励民营企业设立研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经认定的国家级和省、市级研发中心或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或给予资助。
第六条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建立对外开放,资源共享的行业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和公共实验室,实行低标准收费的,可申请政府科技经费资助,按项目给予资助的比例最高达总投入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