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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03修订)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注册会计师已经勤勉尽责:
  (一)注册会计师已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仍无法发现虚假成分的;
  (二)注册会计师遵守验资程序,确认投资已经到位,但公司在登记后又抽逃资金的;
  (三)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时受到委托人、被审计单位、金融机构等欺诈的;
  (四)注册会计师在业务报告中就重要内容作了真实披露的。
  第五十条 业务报告应当由负责审核的合伙人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和负责现场执业的注册会计师共同签字并盖章。
  第五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四十小时的继续教育,及时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第五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定期就出具业务报告的主要内容向市财政部门和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电子化备案。
  当出具的业务报告的数量或者内容显著异常时,市财政部门或者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进行提醒,必要时可以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当事人说明情况,也可以进行专门调查。
  第五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执业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工作质量,防范风险,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内部管理混乱,不按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
  (二)采用恶意降低收费或者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方式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竞争业务;
  (三)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或者变相支付业务介绍费;
  (四)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收入分成或者挂靠方式执业;
  (五)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所名义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
  (六)对委托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胁迫、欺诈、利诱;
  (七)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十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执行国家制定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统一经营管理,统一执业规则,统一收支核算,统一承办业务,不得采取承包或者收入分成方式由注册会计师或者合伙人分立经营。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期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六条 禁止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刊播、设置、张贴广告或者借助新闻媒体进行广告宣传。
  会计师事务所开业、迁址、招聘的公告按照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购买执业责任保险。最低保险额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确定,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八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资格、职业道德和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对违反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给予以下惩戒并载入诚信档案:
  (一)训诫;
  (二)责令改正并书面检讨;
  (三)责令书面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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