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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2003修订)

  (一)审议通过和修订协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非政府有关部门委任的理事;
  (三)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
  (四)审议通过协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五)审议通过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年度财务收支报告。
  第三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其职责如下: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提出协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草案;
  (三)确定协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职权;
  (四)审定协会的工作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五)对违反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注册会计师进行惩戒;
  (六)审查协会的财务收支,审定会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七)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正、副秘书长的产生办法、职责、任期由协会章程规定。
  第三十七条 理事会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委任的理事和会员选任的理事组成。
  委任理事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选任理事中非合伙人理事不得少于选任理事人数的四分之一。理事每届任期为二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最多不超过二届。
  第三十八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理事会决议。
  会长、副会长任期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规定。
  第三十九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设立注册委员会、惩戒委员会,根据需要,还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注册委员会负责注册会计师注册的审查。
  惩戒委员会对违反执业规则和纪律的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提出惩戒意见。
  第四十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或者执业质量进行检查时,可以查阅、索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和其他有关资料,被检查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应当予以配合。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被检查者的秘密。
  第四十一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报告协会的决议、决定事项。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议、决定,市财政部门应当予以撤销。

第五章 自律与监管

  第四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不得与中介人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人或者被审计单位不得因注册会计师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报告或者否定意见的报告而少付或者拒付委托费用。
  第四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根据需要查阅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和有关文件,查看被审计单位的业务现场和设施,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其他必要的协助。
  被审计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文件,并对所提供会计资料和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会计师事务所承担审计责任不能替代、减轻或者免除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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