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非注册会计师使用注册会计师的名称或者以注册会计师的名义从事有关活动。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委托非注册会计师从事注册会计师法定业务。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办理下列业务:
(一)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会计培训;
(二)代理企业注册登记;
(三)资产评估;
(四)税务代理,出具税务报表;
(五)财务、税务、投资等咨询服务。
第十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并在注册会计师行业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的,可以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准予注册的人员名单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应当由申请人向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如下材料:
(一)个人申请报告;
(二)注册会计师考试全科合格证书;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职从事审计业务二年以上并且无不良记录的证明;
(四)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合同;
(五)二名注册会计师的推荐书;
(六)参与过的主要审计项目目录。
第十二条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受理申请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决定是否准予注册。准予注册的,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不予注册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已注册的撤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经济违法行为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未满三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未满五年的;
(五)丧失债务清偿能力的;
(六)违反注册规定,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离开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自行停止注册会计师业务满一年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以重新申请注册,但应当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会员有退出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权利,但已被投诉正在接受调查处理或者欠缴协会会费 的,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可以拒绝或者暂时拒绝其退会。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度检验,年度检验合格者方可继续执业。
年度检验的具体办法由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将年度检验结果在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的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
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个人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组织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