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公安厅、
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南京海关、
省国家税务局、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
《江苏省发展现代物流业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苏经贸交通[2003]732号)
各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国家税务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加快推进我省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加快我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江苏省发展现代物流业若干政策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发展现代物流业若干政策意见
二00三年八月五日
附件: 江苏省发展现代物流业若干政策意见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水平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综合经济实力的重要标志。我省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前景和市场潜力十分广阔,为了加快我省现代物流业发展,尽快建立起适应经济快速健康发展需要的现代物流体系,进一步增强我省企业及其产品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加快我省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87号)精神,特制定此若干政策意见。
一、政策目标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信息技术为支撑,以降低物流成本和提高综合服务质量为中心,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鼓励传统的运输、仓储、物资、货代等企业提高管理、技术和装备水平,拓展服务功能,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化;鼓励各行各业积极推广和应用现代物流管理和技术,实现主辅业的有效分离;鼓励有条件的物流企业与国外物流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等多种形式,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对外开放。通过创造良好的有利于现代物流企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增强我省现代物流企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促进我省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二、物流企业市场准入政策
物流企业是指从事物流活动的经济组织。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以及进出口等环节实施有机结合,形成比较完整的供应链,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服务。物流企业作为客户的总代理商要向客户提供完整的物流服务,其中物流活动中的各环节作业可以由物流企业自己提供,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实行外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