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履行原由多个部门行使的职权,权力大,责任重。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和纪律约束制度,督促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接受司法机关依据
行政诉讼法实施的监督,接受行政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接受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受理;申请人也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的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该行政机关依法受理。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录用行政执法人员,要按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严格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切实把住进入关。要加强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确保严格执法、秉公执法、文明执法,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的同时,省辖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要加强对城区执法队伍的统一管理、调度,做好人员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市、区实行分级执法的,区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征得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机关的同意。要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配备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人员。全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的服装、标志式样,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商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各市具体组织实施。
(五)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经验,加强配套制度建设。明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在其他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当前,要重点解决好一个部门有多支执法队伍的问题,积极推进在行政机关内部实行综合执法,规范、统一行政执法主体。省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从实际出发,提出本系统、本部门实行综合执法的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要明确市、区两级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的职责,探索同一系统上下级部门之间合理分工、协调运作的新机制,解决多层执法、重复管理问题。要按照科学化的要求,重新配置上下级部门行政职能,原则上层级较高的部门主要侧重于政策研究、监督指导和重大执法活动的协调,具体的执法活动主要由基层执法队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