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
总结我省的试点工作经验,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领域,应是那些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等问题比较突出,执法效率不高,严重影响政府形象的领域,目前主要是城市管理领域。根据国务院决定精神和试点工作经验,在城市管理领域可以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范围主要包括: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根据
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精神,各地需要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在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各地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坚决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对省人民政府决定开展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省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中办发[2000]30号)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要求,切实予以支持,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预、阻挠。
三、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具体程序
各市、县人民政府在准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前,要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充分论证,依照有关规定提出调整行政处罚权的具体方案。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范围,执法机关及执法队伍的组建方案和管理体制,编制和经费保障,组织领导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等。其中有关机构编制方面的事宜,由编制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方案必须由本级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以政府名义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对上报的方案要进行严格审查,对借机增设机构、增加行政编制或者有其他不符合规定情形的,一律不予批准。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协助政府积极稳妥地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四、落实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各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