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
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
(苏政发[2003]89号 2003年8月20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
行政处罚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制度。自1997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我省11个省辖市和2个县级市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02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
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推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思想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执政为民,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和行政机构膨胀等问题,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机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要精简机构和人员,合理配置城市管理领域的政府职能,按照权力和利益彻底脱钩、权力和责任密切挂钩以及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各级政府有关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有关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进一步理顺行政管理体制。要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一并考虑和部署安排。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和权限,制定工作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努力实现行政执法的规范化、法制化。要严格执行
行政处罚法的各项规定,认真实施行政处罚设定权制度、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制度、听证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制度、政府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等,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