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各级党委常委会议讨论
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投票表决办法(试行)
(2003年8月1日)
第一条 根据《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州(市)、县(市、区)党委常委会议和地委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
第三条 党委常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第四条 党委常委会议的表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免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四)计票。
(五)宣布表决结果。
第五条 党委常委领导班子成员可投同意票、不同意票或者弃权票,也可另提他人。缺席的党委常委成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第六条 投票表决设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由党委常委会指定,一般不得少于2名。计票人员由党委从组织部门工作人员中指定,一般不得少于3名。计票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计票。监票人、计票人实行公务回避。
第七条 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党委常委会报告计票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投票表决结果。
第八条 党委常委会议无记名投票表决中,收回的表决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有效;收回的表决票多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无效,应重新投票表决。以党委常委会议应到会成员超过三分之二同意形成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