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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试行)

  (四)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中,收回的表决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有效;收回的表决票多于发出的表决票,表决无效,应重新投票表决。
  党委候补委员和列席全委会的领导干部,在讨论酝酿过程中可以发表意见或建议,不参加投票表决。
  (五)宣布表决结果。投票结束后,计票人员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当场计票。计票完毕,由监票人向主持人报告计票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计票结果。
  第七条 对审议中提出的有关问题,由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部门负责人作出说明。对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由党委常委会决定是否暂缓表决。
  第八条 全委会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委员可投赞成票、不赞成票或者弃权票,也可另提他人。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形成决定。未到会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
  第九条 全委会投票表决未获通过的拟任人选或推荐人选,如党委常委会就同一职位再次提名,必须提交另一次全委会表决。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提名为同一职位人选。
  第十条 暂缓表决的,党委常委会应当在下一次全委会前作出是否继续提名的决定。继续提名的,应当提交全委会表决。
  第十一条 全委会闭会期间,个别特殊情况需要任用的,可以按照下列程序征求全委会委员的意见:
  (一)由党委组织部门将征求意见表、提名人选的基本情况、提名理由等材料,以书面形式送达全委会成员。
  (二)全委会成员收到征求意见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意见以书面形式向组织部门反馈。对提名人选,可以表示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的意见。未提出意见或者逾期不反馈意见的,视为同意。征求候补委员的意见不设“赞成”、“不赞成”或者“弃权”栏目,只设反映情况栏目。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7天。
  如遇特殊情况,全委会成员本人可以电话或者口头方式反馈意见,组织部门指定专人做好记录,并与其他书面意见一并汇总。
  (三)由组织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向党委常委会汇报。
  第十二条 经征求意见,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不同意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党委常委会应当作出不予任用或推荐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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