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
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试行)
(2003年8月1日)
第一条 根据《
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州(市)和县(市、区)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表决,以及全委会闭会期间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地(州、市)、县(市、区)和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上一级领导兼任的除外),应当由上一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因个别特殊情况需要任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常委会议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条 全委会表决任用、推荐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人选,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并经党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征求同级纪委意见后,由党委常委会提名,党委全委会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四条 全委会的表决在党委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或主持。
第五条 投票表决设监票人、计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党委常委会从不是提名人选的委员中提名,提交全委会审议通过。计票人员由党委常委会从工作人员中指定。监票人和计票人实行公务回避。
第六条 全委会的表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布党委常委会提名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名单。表决票上的党政正职人选名单分列,各按姓名笔画为序。
(二)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用理由等情况。
(三)对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进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