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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破格、越级提拔任用办法(试行)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
  (六)自觉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团结同志。
  (七)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在个别谈话、民主推荐、民主测评中得到多数群众的认可和拥护。
  第七条 破格或越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应注重年轻化,提拔任用县处级领导干部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提拔任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
  第八条 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工作特殊需要是指:
  (一)配备班子时,为改善班子结构,需要配备妇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党外干部或民族宗教界上层人士。
  (二)需要配备某些专项工作或行业、部门紧缺的领导人才及专业管理人才。
  (三)选派到自然条件特别差、经济比较落后的地区工作。
  第九条 破格提拔任用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在副职岗位上工作不少于1年;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在下级正职岗位上工作不少于2年。
  (二)特少数民族(普米族、独龙族、怒族、基诺族、布朗族、德昂族、阿昌族)干部提任为县处级职务的,应当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提任为地厅级领导干部的,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条 越级提拔任用的干部应当在原职位上工作满3年以上。
  第十一条 破格和越级提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在干部所在地区或部门进行。
  第十三条 在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 经过组织考察、酝酿和党委(党组)讨论需要破格或越级提拔任用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会议讨论提出意见,报上级党委(党组)组织部门批准并再次进行讨论决定后,方可正式任命。破格和越级提拔干部的上报材料为一式5份(本人档案除外),主要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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