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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破格、越级提拔任用办法(试行)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破格、越级提拔任用办法(试行)
 (2003年8月1日)

  第一条 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严格执行《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注重在实践中考察和识别干部,把那些德才兼备、实绩突出和群众公认的干部及时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和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
  第三条 破格提拔是指选拔任用干部时,对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条例》规定的工作经历、文化程度、任职年限等资格限制。
  第四条 越级提拔是指超越规定的干部职务等次或者干部级别等次的顺序提拔任用干部。原则上只能越一级提拔。
  第五条 破格和越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应当严格掌握。
  第六条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主要是指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年轻干部。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实绩突出。
  (四)具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较强的理论思维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有胜任相应职位的专业知识与文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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