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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办法(试行)

  (八)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建议调整的。
  (九)属于“一票否决”的工作被否决后,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正职和分管此项工作的副职,一年内未能解决存在问题,导致该项工作在次年度被再次否决的。
  (十)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1年以上,或因个人的能力、专长与岗位不适等其他原因,难以适应现职的。
  第五条 认定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应坚持定性考察与定量考核、日常考核与定期考察、组织考察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认定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结合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或届中、届末考察进行认定。
  (二)结合专项考核进行认定。
  (三)结合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进行认定。
  (四)结合平时了解掌握的领导干部现实表现、群众反映等情况,及时发现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通过组织调查核实后认定。
  第七条 对认定为不称职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不同情况,安排适当专项工作,或分别采取下列措施进行调整:
  (一)免职。对因思想政治素质较差,自由主义严重,大局意识不强,为政不廉,或因个人失职、渎职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和不良影响的,免去现职。
  (二)免职留级。对政绩平平、群众公认程度低,以及拒不履行岗位职责或不服从组织安排的,免去现职后保留原职级待遇,在原单位待岗。
  (三)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对责令辞职而拒不服从的,应当免去现职。
  (四)离职培训。对组织领导能力较弱,不适应现职需要的,安排离职培训。培训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需要,安排适当工作。
  (五)病休。对因健康原因不宜担任现职的,安排离岗休养,离岗期间免去现职。病休后视其健康状况和工作需要,予以重新安排。
  (六)改任。对因年龄偏大、身体状况不适应工作需要,或虽有专业技术特长,但不适宜担任领导职务的,可改任非领导职务,或改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七)转任。对因组织原因造成不能发挥个人特长、人岗不适,而不适合担任现职的,平级调整担任其他适合的领导岗位。
  第八条 调整后的领导干部,应根据不同情况,对其待遇予以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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