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调整不称职不胜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办法(试行)
(2003年8月1日)
第一条 根据《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地(州、市)、县(市、区)党委,省、地(州、市)直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党委(党组)管理的地(厅)级、县(处)级、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不称职不胜任现职领导干部,是指德才素质和现实表现与履行岗位职责不相适应的领导干部,或者因客观原因难以胜任现职岗位要求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考核认定后,进行组织调整: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分不清是非,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紧要关头,不听调遣、旁观退缩的。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对上级的决议、决定顶着不办、拖延不办,搞阳奉阴违,影响和危害全局工作或全局利益的。
(三)因组织领导能力较弱,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导致所负责的工作在较长时间内打不开局面,或出现明显滑坡的。
(四)自由主义严重,无事生非,编造谣言,或独断专行,拉帮结伙,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领导班子团结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对其工作安排的决定,或拒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六)为政不廉,作风飘浮,搞虚假政绩骗取荣誉和利益,或不能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
(七)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考察谈话不赞成票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或在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