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完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逐步建立政府监管与项目法人负责相结合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机制,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十八)促进水利科技进步。结合云南省情、水情和水利建设发展的需要,组织开展水资源优化配置、防灾减灾、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重大问题和水利工程技术难题的研究,加大水利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产品推广应用的力度,加快水利电子政务和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工程建设步伐。大力培养水利科技带头人,积极引进水利科技人才,充分发挥水利科技人员的作用,广泛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全面提高水利科技的创新能力。
(十九)提高水文服务能力。抓好水文站网建设,提高水文测验以及水环境监测的质量和预测预报水平,为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洪减灾、水污染防治提供科学可靠的决策依据。各级政府要按照“双重管理”的要求,切实履行地方管理职责,积极支持水文站网建设。水工程建设需要的水文服务,其水文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投资应纳入工程总投资。
五、加强对水利工作的领导
(二十)建立行政领导任期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加强水利工作作为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将水利发展与改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行政领导任期内的水利工作目标责任制,落实领导责任和部门责任,实行年度工作考核奖惩。
(二十一)强化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履行好自身职责,提高管理水平,搞好指导服务。要加强以乡镇水管站(所)为基础的农村水利服务体系建设,确保农村水利健康发展。计划、财政、农业、林业、建设、环保、国土、扶贫、税务、金融等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政策措施,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二十二)努力营造水利发展的良好氛围。各级新闻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大力宣传水利,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惜水、节水和护水,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水利建设的良好局面。
各地要依照本决定,结合各自的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