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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与改革的决定

  (十二)建立水利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抓紧组建省水利投资公司,负责省级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强国有水利资产管理,拓宽水利融资渠道,提高水利建设的投融资能力。各地要在分清公益性水利资产和经营性水利资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政企分开、事企分开的路子,为建立水利国有出资人制度和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作出努力。
  四、推进依法治水和科学治水
  (十三)加强水利立法工作。抓紧制定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适时修订水资源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的征收管理办法,及时出台河道采砂管理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等规定,使各项水事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十四)加大水政综合执法力度。认真贯彻《水法》、《防洪法》和《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防洪审查审批制度和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进一步加强水政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认真查处违法案件,调处水事纠纷,维护依法治水的良好秩序。
  (十五)抓紧水利规划和前期工作。省计划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编制完成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并指导和督促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水资源综合规划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编制好各项专业规划。各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不论城市发展、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调整还是水利水电建设、生态环境建设,都必须根据水资源规划科学制定发展的目标、规模和水平,做到与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相适应。各级政府要增加前期经费投入,抓好必要的项目储备,做到储备一批,开工一批,见效一批。在省计划部门根据发展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重大水利项目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省级用于前期工作的经费,建立滚动使用制度。省财政从2004年到2007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关系全局性、流域性、区域性的水利发展战略规划及部分项目的前期工作。
  (十六)实行水资源统一管理。按照水资源统一管理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工作分离的原则,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权属管理和规划、调配等重要水事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认真做好统一规划、统一配置、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实施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工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利于水资源统一管理、有利于提高水的利用效率、有利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要求,加快建立权威、高效、协调的水资源统一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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