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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与改革的决定

  (七)创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水管单位的类别和性质,确定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深化水管单位内部改革,实行事企分开、管养分离,争取用3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建立起符合省情、水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行水利工程管理与水利建设资金安排挂钩,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新建水利工程,没有落实管理方案的不予立项。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要根据工程建设类型和规模,按照有利于群众使用、有利于管理维护、有利于发挥工程效益、有利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原则,明确工程产权和管理方式。对单一微小水利基础设施,可将使用权和经营权无偿划归集体或农户自管自用。
  (八)加强水权水市场理论的研究。在政府宏观调控下,探索建立水权转让制度,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促进水资源的有序开发、优化配置、高效利用和节水型社会建设。
  三、建立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
  (九)切实加大水利投入。水利是以公益性、社会性为主的基础设施,要在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作用的同时,按照国家、集体、社会投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水利投入机制,使水利的投资总量有显著增加。在积极争取中央水利资金的同时,各级政府对水利的投入要随地方财政的增长同步增加。加强水利建设基金和水资源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及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等行政事业收费的征收管理。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要依法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本市留用部分中划出15%以上的资金,由防汛部门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建设。尚未开征水利建设基金的地区,要按水利建设基金征收办法尽快实施。
  (十)充分发挥财政投资的导向作用。国家和省级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中型水利骨干工程建设,小型水利项目以地县投入为主。明确公共财政应承担的建设投资范围及分摊比例,对防洪保安、水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性水利基础设施,以政府投入为主;对公益性水利运营工程日常维修和管护支出同级财政应予以保障。各级财政要提高工程项目建设配套资金到位率。对各个渠道下达的水利资金,要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整合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要采取贴息、补助等形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水利。对供水、供电等具有经营性质的水利项目,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取向、企业化管理”的模式,加快市场化运作步伐,广泛吸引社会资本。要切实加大财税政策的支持力度,积极推进乡镇供水产业化建设。
  (十一)深入持久地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是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基础和推进农村小康建设的重大举措,必须长抓不懈。要适应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民生产生活方式改变和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建立政府规划、政策引导、财政扶持及集体、农户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投入机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尽可能集中连片,高标准规划,高质量建设。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所需劳务和群众自筹资金,要按照“群众受益、民主决定、量力而行、上限控制、上级监督”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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