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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发展与改革的决定

  2005年,水利工程蓄水库容达到100亿立方米,人均年供水能力达355立方米,有效灌溉面积达2300万亩。“十五”期间,解决农村500万人的饮水困难,治理水土流失面积1.2万平方公里,建成46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
  2010年,水利工程蓄水库容达到108亿立方米,人均年供水能力达365立方米,有效灌溉面积达2400万亩,基本解决农村人畜饮水困难,乡镇自来水符合国家饮用水质标准的普及率达50%,治理水土流失面积达5.3万平方公里,建成80个水电农村电气化县。基本消除病险水库险情,初步构建主要城市、江河防洪体系,水资源的宏观控制和定额管理指标体系,全面建成全省水利信息网络。
  (四)建设重点。要加快以“润滇工程”为代表的水资源开发工程建设,缓解工程性缺水状况;加快以主要江河、国际界河治理和城市防洪、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为重点的防洪保安工程建设,确保中心城市和重点城市、重点地区及重要设施的防洪安全;加快以“滇中调水”、“引水济昆”为重点的水资源配置和以人畜饮水解困、乡镇供水为重点的供水安全工程建设,保证现代新昆明等城市群和乡镇生产、生活用水供给;加快以“明珠工程”和国家“长治”、“珠治”工程为重点的水资源保护工程建设,推进高原湖泊生态环境改善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加快以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增效和山区“五小”水利为重点的农村水利工程建设,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民增收;加快以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生态保护工程为重点的农村水电工程建设,为县域经济的发展和地方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
  二、加大水利改革力度
  (五)加快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步伐。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分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逐步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体系,并根据水资源状况和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变化、社会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做到小步快走,逐步到位。对非农业用水要实行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对农业用水要逐步实行按立方米计量,改进收费办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任意加收、减免和截留、平调、挪用水费。
  (六)深化水利投融资体制改革。认真落实国家和我省扩大民间投资、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优惠政策,改革项目审批办法、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广泛筹集社会资金。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的水利工程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允许民间和外商以独资、合资、合作或BOT等不同形式投资参与建设。建立政府资金的“投入-退出-再投入”机制,加大对国有水利资产盘活变现力度,采取转让、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或TOT等各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促进水利国有资本的滚动发展。对于经营性国有水利资产,要加大重组、改制的力度,吸引多元投资,做到盘活存量,带动增量。民营水利的供水价格,允许在政府指导水价范围内,实行协议水价。对防洪工程,要走“以堤建地,以地生财,以财护堤,滚动发展”的路子,治理河道新增或增值的土地,可以有偿转让、租赁、拍卖。各级金融机构要从切实支持我省水利建设出发,在按照贷款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水利建设的信贷资金投放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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