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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农业税附加、
 牧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新政办发[2003]128号 2003年9月22日)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的管理和使用,保证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分别按其正税的20%征收。
  第三条 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属村集体所有资金,由乡镇农税征收部门征收后,足额划转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实行“村帐乡管”,由乡镇农经管理部门按村建帐,纳入村集体财务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原由乡村集体经营收入负担的开支,可继续保留,所提取的费用纳入农业税附加管理使用。
  第五条 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主要用于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等经常性开支。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
  第六条 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的使用,应遵循厉行节约的原则,实行帐前审核,凭票报销。
  第七条 村干部报酬等开支标准,应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村组干部报酬标准一般不超过该村组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和村级财政转移支付总额的70%,村组干部年报酬最高额不超过当地农牧民当年人均纯收入的150%。
  第八条 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将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的使用情况向村民公布,实行财务公开,接受村民监督。乡镇农经管理部门应督促村民委员会搞好财务公开,每半年向村民张榜公布,进行公示,对收支项目及金额要提供详细说明。同时,接受县农经管理部门的定期审计。
  第九条 县市、乡镇财政部门每年拨付一定资金,保证县乡农经管理部门对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的管理和农村审计经费。
  第十条 对村民反映的农业税附加、牧业税附加、农业特产税附加使用和管理中的问题,村民委员会要负责作出解答。村民举报的问题,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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